這陣子鬧得最熱門的大概是台北市政府要求 Google 和 Apple 兩大軟體市集提供「七天鑑賞期」這回事吧!
先來看看台北市政府發出來的幾篇新聞稿吧!
- 2011-06-03 手機軟體無退費機制 臺北市命蘋果及Google限期改善
- 2011-06-24 蘋果電腦同意遵照臺灣法律 保障手機APP消費者之退費權 臺北市政府呼籲Google跟進 不排除重罰
- 2011-06-27 Google停售付費APP 拒絕遵循臺灣法律 臺北市重罰一百萬
而 Google 最新的回應則是「乾脆將台灣 Android Market 的付費軟體下架、停掉付費軟體下載服務」。(REF: 驚!GOOGLE全面停止台灣Android Market銷售App服務)
不過,各位網友可以仔細讀完以下這幾篇文章:
1. Google下架軟體、北市罰重金對槓,誰來回應消費者與開發者?
2. 消保法的過時與不完整 - App七天內可退錢,那電子書,音樂,電影也都可以看完再退囉
在上述的文章裡提到,在 96 年 1 月提出來的消保法條文修正草案裡,已明確增列第十九條的「七天鑑賞期」排除了小額交易物品、報紙、期刊、雜誌和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數項。而且在草案裡的說明也明確寫著:
「二、為適度平衡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利益,並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力之道德風險產生,爰參酌歐盟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於第二項以負面表列之方式增列消費者就某些特定之交易客體無七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權利。」
但……現在已經是 100 年 6 月了,距草案提出來已經四年五個月了,它似乎還不知道被擱置在那個角落。台北市政府不去向有關單位反應為什麼這草案仍舊被攔置,卻反過來依據著過期的法條來惡搞軟體市集,確實是有點莫名其妙。